隱患、事故隱患是我國的特有名詞,最初作為共識用語出現在安全生產領域,主要表征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和征兆,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因素。隨著2007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出臺與推進,事故隱患在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已成為一個安全術語,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企業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事故預防的主要抓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中對隱患的定義為:“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引發了學者和企業界對隱患的定義、內涵及外延的廣泛討論,至今仍未形成一致結論。
由于國外并無隱患一詞,Hazard(如《基于風險的油氣管道安全隱患分級導則》(Guidelines for risk based safety hazard classification of oil and gas pipelines)(GB/T 34346-2017)),Potential(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Methods for major fire potential judgment)GB35181-2017)等是目前國內正式版本標準中的英文表述。還有許多會議報告、媒體等中也出現了一些用法,此處不一一列舉。
Hazard直譯為危險、危害,與“危險源”的英文表述一致,對隱患的理解通常有以下三類觀點:第一種理解為危險源就是隱患,隱患就是危險源;第二種理解為隱患是“第一類危險源”存在的明顯缺陷;第三種理解,也是更多人認為的,隱患是“第二類危險源”,也就是導致約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Potential直譯為潛能、可能性等,從另一個方面對于隱患存在的狀態進行了一個較為科學的描述。
2016年國務院安委辦下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提出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管理思路。雖然文中并未明確隱患的定義,但筆者認為其指明了對隱患理解的清晰方向-要想理解隱患的定義,就需要了解隱患與風險的關系。
風險的概念國內外較為統一,是指不確定性的影響,通常以事件的后果及其發生的可能性的組合來表述,英文表達為Risk。(來自《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45001: 2018 idt GB /T 45001-2020))。
由于能量、危險介質等的存在,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通常很難被消除,可以通過合理的手段或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安全是一種相對的狀態,即風險可接受(受控)的狀態為安全。
隱患的本質,同樣是應該是一種狀態,是風險沒得到有效控制,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一些涉及安全標準要求的不斷更新和提高,就是人們對于風險可接受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用下面的圖簡單表示他們的關系,便于理解。